探討保險合同不足額投保賠償糾紛案 婚姻家庭
原告:鴻鳳公司?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
1993年12月29日,鴻鳳公司在天津市匯豪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以2萬美元免稅購置美國產 別克系列林蔭大道91款2手轎車1輛,辦理牌照后,即日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 險。平安保險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單載明:投保汽車重置價 值30萬元;保險金額30萬元;保險期限自1993年12月29日至1994年1月4日;特別規定區 域范圍:天津市塘沽經河北省、遼寧省到吉林省。因國內未進口過此種車,市價不明。 經有關汽車經銷部門估價國內購置該種車新車最低市價在60萬元以上。1993年12月30日, 汽車行駛至遼寧省臺安縣沈春公路111公里加200米處,遇1慢道彎冰雪路面,拐彎時前 方出現1騎自行車人正行駛路中,因車速較快,減速剎車躲閃時,應急措施不當,汽車 撞倒樹樁脫離路面,下滑坡底,汽車出險,部分損壞。經當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現場勘 查,確認事故由司機負全部責任。鴻鳳公司及時向平安保險公司報告了出險情況。在出 險锝,鴻鳳公司與平安保險公司商定先將汽車拖回天津修理,由鴻鳳公司墊付施救費、 差旅費5152.20元。后承修單位、平安保險公司、鴻鳳公司3方確定:汽車為部分損壞, 部分修理,修理費初步定為22.5萬元(含配件18萬元),配件由平安保險公司從國外進口。 因提供配件遲延,致修復延期約3個月。實際修理費共計294099.89元(含配件23萬元)。 為賠償問題,鴻鳳公司經與平安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于1994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訴。 原告鴻鳳公司起訴稱:所購汽車投保時按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請求被告履行保險合 同,賠償投保汽車出險后其已支付得全部修理費,并賠償其已支付得差旅費、施救費和 租車費等3萬元。?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答辯稱:保險車輛重置價值約60萬元,鴻鳳公司申報為30萬元,屬于 不足額投保。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得車輛, 應按保險金額與重置價值比例賠償。如果投保人要求全部賠償,賠償金(即修理費)已經 等同于保險金額和重置價值,我公司則要求收回出險得汽車。? 法院認為,本案出險車輛修理費共計應為294099.89元。承修單位確定修理費為22.5萬 元,被告進口配件遲延,擴大經濟損失約7萬元,應由被告自負。投保汽車重置價值在 60萬元以上,被告要求確認為60萬元,予以確認。保險金額登記為30萬元,屬于保險范 圍,應為有效。投保時保險得汽車投保金額低于重置價值,被告請求按保險金額與重置 價值之比例賠償損失,承擔修理費用,符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應予支持。保 險汽車重置價值為60萬元,登記為30萬元,屬于雙方當事人得重大誤解,不足額部分得 民事行為無效。致使保險合同部分無效,主要是被告未將投保有關事項告知原告以及對 原告申請保險得內容審查不嚴,應負主要責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1定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