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原理和規則建立在多重所有權的基礎上
(一)信托法原理和規則建立在多重所有權的基礎上,與多數大陸法國家的物權法規則產生了尖銳的沖突
按照英美法的規定,受益人享有的請求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屬于上級所有權,而受托人享有的法律上的所有權屬于下級所有權;而許多接受信托法的大陸法國家則認為,受益人享有的權利本質上為所有權,受托人的信托財產權本質上則為限制物權;這一狀況甚至阻礙了大陸法國家將信托財產權制度與物權制度作類同比較。
(二)對于信托財產權客體的問題,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觀念也有很大的差別
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法律認為,物權的客體僅限于既存物;而英美法國家的法律則歷來認為除有體物之外,諸如未來將存在的物、有體物上將形成的利益、土地使用權、租賃權、請求權、債權等均可成為信托財產權或所有權的客體。
(三)在信托財產權的類型和內容上,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律原則也有著極大的差別
多數大陸法國家基于物權法定原則,認為物權的類型和每種物權的內容僅可由法律規定,禁止當事人以特約創設物權類型和具有特約內容的物權,以此來維護物權之公示性。而英美信托法和財產法則不限制當事人以信托證書創設信托類型和每種信托財產權的特約內容;依此,信托財產權實際上具有無限多樣的類型和無具體限制的內容(但受到原則限制),這雖然使得信托財產權具有了極為重要的社會經濟作用,但顯然阻礙了將兩大法系的物權制度作類同比較。
(四)在信托的成立和效力問題上,許多業已接受信托制度的大陸法國家的法律與英美信托法仍有很大的差異
根據英國的判例法和成文法,信托的成立按照委托人意志,按照信托成立方式,按照信托的公益性質也可分為復雜的類型,每一類型的信托又適用復雜的成立規則、效力規則和內容推定規則;這是大陸法國家成文信托法所不能比擬的。由于此類法律沖突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它往往是信托法律沖突的重點。
(五)在關于信托的管制法規則上,各國的信托法之間也有很大的差異
英美法學者認為,信托法不同于合同法,對它的移植不能簡單地套用意思自治原理,信托法必須保有某些基本的強行法或管制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