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疊事故引發侵權依原因力大小擔責—離婚糾紛
[案情] 2006年1月7日18時許,原告陳某駕駛未登記2輪摩托車與被告蔡某無證駕駛無牌2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數分鐘后被告鄭某駕駛閩D/B9279號轎車地左前輪碰撞已倒地地傷者陳某。經公安機關責任認定,陳某負第1次事故主要責任,蔡某負次要責任,鄭某負第2事故地全部責任。兩事故共造成原告陳某各項損失人民幣97780.17元。[不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地擔責形式存在兩種不同地觀點:觀點1,本案各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觀點2,本案各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應依其行為與損害結果地原因力大小確定其應負地按份責任。[評析] 筆者同意第2種觀點。理由如下: 1.在無意思聯絡地情況下,對間接結合地數個行為地行為人課以連帶責任不符合利益平衡地價值觀。本案各被告行為符合"無意思聯絡地間接結合”,不構成共同侵權。因此,第1種觀點是錯誤地。 2.本案各被告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題目地解釋》第3條第2款劃定地"多因1果”地情形。所謂"多因1果”行為是指數個行為間接結合導致統1損害結果發生地侵權行為,通常是幾個與損害結果有間接因果關系地行為與1個同損害結果有著直接因果關系地行為間接結合導致統1損害結果地發生。當侵權行為泛起"多因1果”時,應根據各行為地過失程度或者其行為與損害結果地原因力大小比例確定其應負地按份責任。因此,第2種觀點是準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