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程序_刑事訴訟
2、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程序
適用條件 對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1實施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經達到犯罪程度。
2經法定程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此處暴力行為要求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如果暴力行為侵犯的公共財產,則不滿足1點。
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 檢察院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圖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2在審查起訴中,犯罪嫌疑人經鑒定系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檢察院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法院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1法院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必須是在普通程序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才能啟動。而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因此,雖然法院啟動強制醫療程序不以檢察院申請為前提條件,但是必須以檢察院的起訴為條件,沒有檢察院向法院提起的公訴,法院不能啟動強制醫療程序。注意,我國沒有規定自訴案件的強制醫療程序
2法院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方式是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決定。
1所謂啟動主體,是指1旦該主體要啟動,法院就必須審理強制醫療程序的。在我國,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主體有兩個:檢察院和法院。換言之,法院不能根擁公安機關向法院申請而審理強制醫療案件。亦即公安機關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醫療,其只能向檢察院申請,再由檢察院向法院申請而啟動強制醫療程序。
2由于檢察院啟動的方式為申請,因此檢察院啟動的強制醫療程序中,該精神病人稱為“被申請人”。而法院啟動的方式是“決定”,但法院啟動以檢察院起訴為前提條件,故此,該精神病人在法院啟動時已經具有了“被告人”的身份。由此可見,考生應該根據該精神病人的稱謂來判斷是哪個機關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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