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有哪些懲罰
* 來源 : * 作者 : 永順縣律師
關鍵詞: 永順縣律師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有哪些懲罰
1、對于構成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規定如下: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客觀表現是什么
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與未成年人進行乞討的行為。概括起來,本罪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必須實施了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的行為。
(1)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是一種實行行為。
(2)在實踐中,構成組織乞討罪的實行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策劃和指揮的行為。
(3)組織,此處指的是狹義的組織涵義而非構成本罪的組織行為,兩者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是指把分散的乞討人員集中起來控制,并在乞討活動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
3、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采用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
(1)本罪特別要求了行為人的組織行為手段是暴力或者脅迫。
(2)但是在理解組織行為與暴力、脅迫的關系時有一些關系是需要理清的。是組織行為中伴以暴力、脅迫的方式,還是暴力、脅迫本身就是組織行為的表現方式。關于這一點法條規定的比較模糊。
4、被組織的對象是殘疾人與未成年人,且人數應當是多人。
被組織乞討的人員的數額而言,雖然條文只是說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并沒有寫明被組織乞討的人員必須是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