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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順縣律師

      議論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間還有繼承權嗎——永順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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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論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的夫妻之間還有繼承權嗎——永順縣律師

      * 來源 : * 作者 :
      【案情】 龔某與其丈夫周某因為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多年,但1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現在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1套房子及1輛車子,沒有遺囑,龔某與周某的父母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矛盾。龔某認為其有權繼承周某的遺產,但周某的父母認為,龔某跟周某這多年來都沒有什么聯系,房子跟車子都是他們分居期間,周某獨自出資購買,因此龔某沒有繼承權利。 【分歧】 未離婚但多年分居生活的夫妻之間有沒有相互繼承權,對此存在2中不同意見:第1種意見認為,龔某沒有繼承的權利,因為周某與龔某已經分居多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況且這些財產是周某在與龔某分居之后用其個人財產獨自購買的,屬于龔某的個人財產,與龔某并沒有關聯。第2種意見認為,龔某與周某在法律上仍系夫妻關系,故周某遺留財產的1半屬于龔某個人所有,余下的1半龔某也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分析】 筆者同意第2種意見,認為龔某有繼承權利,其理由如下: 第1,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千零62條的規定,在無書面特別約定財產歸屬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龔某與周某雖然分居多年,但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存在,雙方仍然是夫妻,受法律保護;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1方死亡的,其婚內財產的1半歸其配偶個人所有,其余財產才屬于遺產。 第2,根據民法典第1千127條之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屬于第1順位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龔某與周某雖然多年處于分居狀態,當分居不等同于離婚,在法律關系上龔某仍系周某的配偶,故其屬于第1順位繼承人,享有法定的繼承權利。 綜上,龔某不僅有權取得周某財產中屬于其個人所有的部分(即1半財產),對余下財產,仍然有繼承權,有權要求在第1順位繼承人內進行平均分割。(文章來源:律師之家)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第1千零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千零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千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1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2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1順序繼承人繼承,第2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1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2順序繼承人繼承。 律師之家小編推薦您閱讀: 遺產繼承相關知識 夫妻財產相關知識 民法典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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